《公共體育館建設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和規范體育館的建設,貫徹執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提高體育館建設項目決策與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體育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政府投資建設的新建體育館項目。政府投資建設的改建、擴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體育館的建設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服務于競賽體育及群眾體育的需要,做到規模合理、功能適用、經濟高效。
第五條 體育館的新建項目,應符合國家及所在地區城鄉建設規劃、體育事業發展規劃的要求,按實際情況考慮發展需要,避免重復建設;改建、擴建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設施,厲行節約,避免浪費。
第六條 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體育館的建設,尚應符合《體育館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同時也應符合國際體育競賽規則及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及定額的規定。
第二章 選址和建設條件
第七條 體育館的選址應征得當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選址,并考慮遠期發展的需要。
第八條 體育館的選址應考慮市、區各級體育設施的布局,應當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在基礎設施條件較好的地段選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應有一面或兩面臨接城市道路,以滿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九條 體育場的建設應符合城鄉規劃條件要求。
第十條 體育館應滿足安全、衛生、消防、環保等建設條件的要求,并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在滿足體育競賽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節能、節水措施,科學利用自然通風和天然采光,合理確定建設方案。
第三章 建設規模
第十一條 體育館的建設規模應按人口規模和競賽要求確定。體育館按照人口規模可分為五級,即200萬以上人口、100-200萬人口、50-100萬人口、20-50萬人口、20萬以下人口。
第十二條 體育館根據使用要求確定的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2-111的規定。
表2-111 體育館根據人口規模分級對應的建設規模表
注:1.體育館坐席為6000人時,分別按體操和手球計算單座建筑面積。
2.2000座以下體育館以10000㎡為上限。
3.本表的使用方法詳見條文說明。
第十三條 50萬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設置次一級(所在地的行政級別)的體育館,其規模應按6000座以下體育館確定。
第十四條 體育館的競賽要求應符合表2-112規定。
表2-112 體育賽事等級表
第四章 主要項目構成與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五條 體育館由運動場地、看臺、輔助用房和設施等組成。
第十六條 運動場地包括:比賽場地和熱身場地,其規格和設施標準應符合各運動項目規則和賽事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看臺包括:觀眾席(含無障礙坐席)、運動員席、媒體席、主席臺和包廂等,應根據體育館等級和賽事要求進行設置。
第十八條 無障礙坐席位至少應按看臺總坐席數的2‰設置,位置應方便入席及疏散。
第十九條 主席臺的規模宜符合表2-113的規定。
表2-113 主席臺坐席指標(席)
第二十條 輔助用房包括:觀眾用房、運動員用房、競賽管理用房、媒體用房、場館運營用房、技術設備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應滿足比賽要求,具有通用性和靈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決好平時與賽時各類用房的利用問題。
第二十一條 觀眾用房包括:觀眾區、貴賓區和其他(贊助商區)。觀眾用房應與其看臺區接近,建筑面積應與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數相一致,并配置相應的服務設施。
第二十二條 運動員用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運動員用房應包括:運動員及隨隊官員休息室、興奮劑檢查室、醫務急救室和檢錄處等。運動員用房最低標準應符合表2-114規定。
表2-114 運動員休息室、興奮劑檢查室、醫務急救室和檢錄處建筑面積指標(㎡)
第二十三條 競賽管理用房應包括:組委會辦公和接待用房、賽事技術用房、其他工作人員辦公區、儲藏用房等。最低標準應符合表2-115的規定。
表2-115 組委會辦公和接待用房、賽事技術用房、其他工作人員辦公區和儲藏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第二十四條 媒體用房應包括:媒體工作區和媒體技術支持區。媒體工作區包括:新聞發布廳、記者工作區、記者休息區、評論員控制室(CCR)、轉播信息辦公室(BIO)和新聞官員辦公室等。媒體用房最低標準應符合表2-116的規定。
表2-116 媒體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第二十五條 技術設備用房包括:計時記分用房和擴聲、場地照明機房。計時記分用房應包括:屏幕控制室,數據處理室等。技術設備用房應符合表2-117的規定。
表2-117 體育館技術設備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第二十六條 場館運營用房包括:辦公區、會議區和庫房。
第二十七條 其他設備用房應包括:消防控制室,電氣系統用房、設備機房和設備庫房等。
第二十八條 安保用房包括:安保觀察室、安保指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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