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體育場建設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和規范體育場的建設,貫徹執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提高體育場建設項目決策與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一條 本建設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體育場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政府投資建設的新建體育場項目。政府投資建設的改建、擴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體育場的建設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服務于競賽體育及群眾體育的需要,做到規模合理、功能適用、經濟高效。
第四條 體育場的新建項目,應符合國家及所在地區城鄉建設規劃、體育事業發展規劃的要求,按實際情況考慮未來發展需要,避免重復建設;改建、擴建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設施,厲行節約,避免浪費。
第五條 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體育場的建設,尚應符合《體育場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同時也應符合體育競賽規則及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及定額的規定。
第二章 選址和建設條件
第六條 體育場的選址應征得當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選址,并考慮遠期發展的需要。
第七條 體育場的選址應考慮市、區各級體育設施的布局,應當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在基礎設施條件較好的地段選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應有一面或兩面臨接城市道路,以滿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條 體育場的建設應符合城鄉規劃條件要求。
第九條 體育場應滿足朝向、日照、風向、安全、衛生、消防、環保等建設條件的要求,并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在滿足體育競賽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節能、節水措施,科學利用自然通風和天然采光,合理確定建設方案。
第三章 建設規模
第十條 體育場的建設規模應按人口規模和競賽要求確定。體育場按照人口規模可分為五級,即200萬以上人口、100-200萬人口、50-100萬人口、20-50萬人口、20萬以下人口。
第十一條 第二條體育場根據使用要求確定的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2-104的規定。
表2-104 體育場根據人口規模分級對應的建設規模表
注:1.建設40000座席以上體育場應根據承辦的賽事等級另行審批。
2.5000座以下體育場按4000㎡為上限。
3.本表的使用方法詳見條文說明。
第十二條 50萬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設置次一級(所在地的行政級別)的體育場,其規模應按10000-5000座確定。
第十三條 第二條 體育場的競賽要求應符合表2-105規定。
表2-105 體育賽事等級表
第四章 主要項目構成與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四條 體育場由運動場地、看臺、輔助用房和設施等部分組成。應根據相應賽事等級確定各部分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五條 運動場地包括:比賽場地和熱身場地,其規格和設施標準應符合足球和田徑運動項目規則和賽事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看臺包括:觀眾席(含無障礙坐席)、運動員席、媒體席、主席臺和包廂等,應根據體育場等級和賽事要求進行設置。
第十七條 無障礙坐席位至少應按看臺總坐席數的2‰設置,位置應方便入席及疏散。
第十八條 主席臺的規模宜符合表2-106的規定。
表2-106 主席臺坐席指標(席)
第十九條 輔助用房包括:觀眾用房、運動員用房、競賽管理用房、媒體用房、場館運營用房、技術設備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應滿足比賽要求,具有通用性和靈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決好平時與賽時各類用房的利用問題。
第二十條 觀眾用房包括:觀眾區、貴賓區和其他(贊助商區)。觀眾用房應與其看臺區接近,建筑面積應與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數相一致,并配置相應的服務設施。
第二十一條 運動員用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運動員用房應包括:運動員及隨隊官員休息室、興奮劑檢查室、醫務急救室、檢錄處和賽后控制室等。運動員用房最低標準應符合表2-107規定。
表2-107 運動員休息室、興奮劑檢查室、醫務急救室、檢錄處和賽后控制室建筑面積指標(㎡)
注:1.體育場檢錄處指第二檢錄處,體育場第一檢錄處設置在熱身場地處。
2.賽后控制室面積為男女合計面積。
第二十二條 競賽管理用房應包括:組委會辦公和接待用房、賽事技術用房、其他工作人員辦公區、儲藏用房等。最低標準應符合表2-108的規定。
表2-108 組委會辦公和接待用房、賽事技術用房、其他工作人員辦公區和儲藏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第二十三條 媒體用房應包括:媒體工作區和媒體技術支持區。媒體工作區包括:新聞發布廳、記者工作區、記者休息區、評論員控制室(CCR)、轉播信息辦公室(BIO)和新聞官員辦公室等。媒體用房最低標準應符合表2-109的規定。
表2-109 媒體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第二十四條 技術設備用房包括:計時記分用房和擴聲、場地照明機房。計時記分用房應包括:計時控制,計時與終點攝影轉換,屏幕控制室,數據處理室等。技術設備用房最低標準應符合表2-110的規定。
表2-110 體育場技術設備用房建筑面積指標(㎡)